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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规定

2012年酒驾处罚标准

 2012年酒驾处罚标准

以下是关于2012年酒后驾车处罚标准。  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:
  酒精含量20mg~40mg/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*区域的,暂扣1-2个月驾驶证,罚款300元;
  酒精含量60mg~80mg/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后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,暂扣3个月驾驶证,罚款300元;
  酒精含量80mg~100mg/100ml或醉驾机动车δ驶入城市*区域的,15日以下拘留、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,并处1500元罚款;
  酒精含量大于100mg/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*区域的,拘留15日、暂扣6个月驾驶证,并处1500元罚款。
  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: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,处500元罚款;醉驾拘留15日、暂扣6个月驾驶证,并处2000元罚款。
  此外,一年内有醉驾行为,被处罚2次以上的,吊销驾驶证,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,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。
  三种“损招”照样挨罚
  见交警就跑: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嫌疑,让司机靠边停车。待交警走近时,司机趁机弃车逃跑,想让交警无法抓到其酒驾证据。这种做法今后将以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
  当场喝酒:交警拦下车后,原本酒后驾车的司机赶紧又喝上几口酒,让交警无法取得真实证据。交警可报110,司机同样可能面临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”的处罚。
  反锁车内: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行为,但司机试图将自己反锁在车内,让酒精挥发后再出来。该行为同样将被110民警以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
  2009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高速公路·上倒车、逆行、掉头,使用制造、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,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。对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。
 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,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、穿插等候车辆,以隐瞒、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·或城市快速·上遇交通拥堵,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3分。
 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,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、*不突出等问题,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,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,取消对“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·上不按规定行驶”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,合并了9种项目。
  将上道·行驶的机动车δ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、污损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、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、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;降低“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%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”等违法行为的记分12分值。
  据了解,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,其中,一次记12分的6项,记6分的9项,记3分的11项,记2分的8项,记1分的4项。
  与此同时,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,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,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并收回原驾驶证。
  同时,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、扣留或者暂扣期间,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。对采用隐瞒、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记6分,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。
  酒后驾车规定: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ÿ100毫升20毫克,并小于ÿ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,如大于ÿ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。
  相关法律条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》
 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五百元罚款;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二千元罚款。
 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被处罚两次以上的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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